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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列表

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11-24 | 點閱數: 11
主旨: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、第 6 條、第 9 條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、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 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45897354 號函辦理。 二、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,爰修正旨揭條文,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,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,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,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,各機關不得拒絕,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... 觀看完整文章
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11-06 | 點閱數: 18
加強宣導公務人員赴陸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 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。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 懲處原則」,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
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11-03 | 點閱數: 33
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09-22 | 點閱數: 34
一、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」、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,不分平、假日赴港澳,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,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均應至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所屬機關(構)留存。 二、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;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。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,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(構),於返回臺灣後,由所屬機關(構)函報大陸委員會。 三、違反前揭事項者,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。
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09-22 | 點閱數: 39
主旨: 檢送「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地圖」及「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地圖大綱」各 1 份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運用。 說明: 為營造友善職場,優化員工協助方案(以下簡稱 EAP ),本府人事處特彙整相關 EAP 服務資源製成資源地圖,並運用超連結提供各項資源項目之服務訊息,旨揭資源地圖及大綱業置於本府 EAP 專區,請轉知同仁多加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