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強宣導公務人員赴陸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 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。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 懲處原則」,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