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Slider
  • Slider
  • Slider
  • Slider
  • Slider
  • Slider
:::
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11-24 | 點閱數: 11

主旨: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、第 6 條、第 9 條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、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 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45897354 號函辦理。

二、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,爰修正旨揭條文,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,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,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,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,各機關不得拒絕,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,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。